借用姐姐的名字购买经济房引发的纠纷
1992年,胡某的父亲胡*辉与丁某的母亲丁*萍登记结婚,双方均系再婚,婚后形成组合家庭共同生活在一起。2009年,胡*辉通过关系争取到一个经济适用房指标。2011年,胡*辉组织家庭会议,分别征求了胡某及丁某的意见。胡某当场表示他们夫妻在岳阳临湘生活工作,不需要也没钱在长沙购房,愿意由弟弟丁某来购买该房屋。因当时丁某尚未结婚,不能享受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,故只能借用姐姐胡某的名字来购房。
2011年8月17日,在父母的见证下,丁某与胡某父亲签订了一份《协议书》,协议约定:由丁某实际出资购买德润园小区的经济适用房,房产证以胡某名义办理,但房屋由丁某拥有永久居住权、使用权(实为购买权转让)。在经济政策变更后,胡某夫妻应协助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至丁威名下。
协议签订后,丁某支付了18万元的购房款。2012年9月3日,丁*萍代丁威以胡某的名义签订了《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。房屋交付后,丁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出租。
2013年8月25日胡*辉去世,由丁某及丁*萍操办了胡*辉的葬礼。胡*辉去世后,其弟弟(即胡某的叔叔)因财产问题与丁某产生矛盾。2015年4月29日,在叔叔的唆使,胡某以房产证丢失为由,登报将丁某手上持有的房产证挂失,并重新办理了房产证。后胡某的叔叔又以房屋登记名字为胡某,强行将房屋的租客赶走,并开始霸占房屋及对房屋重新装修。
2015年12月30日,在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,胡某与黄*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将该案房屋以4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。
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:双方于2011年8月17日签订的《协议书》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且涉案房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,故该协议未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亦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,合法有效。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,由丁某实际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的概然性较高:购房合同、购房发票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都由丁某掌握;在交房后,丁某将涉案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。由于胡某已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案外人黄*,无法再过户给丁某,故丁某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,本院予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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