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他人冒用名字注册公司列为黑名单
律师观点分析
2009年1月5日,湖南信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成立,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本案原告黄*军,工商登记提供黄*军身份证复印件,身份证号码***)。
2013年12月,工商局决定吊销包括信行投保公司营业执照,同时将信行投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黄*军列入工商系统信用黑名单。
2014年8月5日,原告向工商局提交申请,认为有人伪造原告身份证信息、冒用原告名字注册信行投保公司,要求撤销信行投保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、并消除原告在工商系统中的信用黑名单记录。工商局就原告的申请未出具书面答复,后原告起诉到法院。
法院认为,本案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所附原告身份证(复印件)主面在相片、文字排版上存在一定差异、背面有效期与原告在本案起诉时提供的身份证有效期明显不同,根据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,原告身份证仅在2004年12月28日首次仅此一次申请办理二代身份证,信行投保公司变更登记所提供的原告身份信息真实性存疑,因此,工商局作出将黄*军变更登记为信行投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依据不足,应予撤销,同时应撤销原告在工商系统中的信用黑名单记录。判决撤销工商局将原告黄*军登记为湖南信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;撤销工商局将原告黄*军列入工商系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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